藥師調錯藥 罰錢事小 制度問題更該檢討
陳進男/藥師、台南市議員擬參選人
有關媒體報導,北市聯合醫院和平院區在今年4月中的時候,給錯肺結核藥物,遭到衛生局裁罰3萬,有藥師指稱,因為犯錯藥師不服,所以上級長官,要求全部47位藥師,共同分擔這3萬塊錢,引發藥師反彈。隨後,院方也在媒體中也表示,絕對沒有要求這47位藥師,付這3萬塊。
首先,從法律觀點來看,《藥師法》第17條明訂,藥師調劑,應按照處方,不得錯誤。該法第22條也明訂,違反可處2000元以上、1萬元以下罰鍰。而《醫療法》第57條明訂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,違反則可依該法處以罰鍰。因此,似乎並無法規可以要求全部藥師一起共同分攤。若真有這樣的要求,既不合理,也不合法。
其次,從實際執業情形來看,也應再檢討藥師處方調劑量問題,當醫院藥師的處方調劑量過高,只會讓藥師更容易提高出錯率,間接也會損害民眾用藥權益。或許健保署可酌參美國、日本降低藥師調劑處方量(日本上限為40張、美國30張),使藥師能夠更確實地為民眾用藥作把關。
再者,如果一所醫院藥劑部,掛一個主任、一個總藥師、一個藥庫管理藥師、一個後線行政加學術藥師,並未負責調劑,卻也申報調劑,是否又相對提高基層藥師的調劑量?線上基層藥師實際調劑量恐怕遠高於法定調劑量上限!而形成醫院永遠人力都不夠,但醫院評鑑總是會過關的怪異現象。
藥師調劑錯誤,罰錢事小,影響民眾健康卻事大。因此,建議政府應再全面檢討的藥師調劑的合理數量及制度規範,才能對民眾提供良好的藥事照護,保障民眾健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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